一、依據教育部國教署106年4月11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60037461號函辦理。
二、旨案商借教師之相關資訊,說明如下:
(一)教師資格:
1、公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族地區及小型規模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2、應具有3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
3、對教育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4、須熟悉office電腦軟體之操作。
(二)商借期限:106學年度(自106年8月1日起至107年7月31日止)。
(三)服務地點:教育部國教署臺北辦公室(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48-1號)。
(四)辦理業務:以國民中小學行政規劃及資源、課程及教學、學前教育推動相關業務為範疇。
(五)其餘事項依「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倘貴校所屬教師有意願商借至教育部國教署辦理相關業務,請貴校擇優推薦,並請教師於106年4月19日(星期三)前將履歷表以電子檔寄至e-j174@mail.k12ea.gov.tw,教育部國教署將個別通知面試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