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教署107年3月14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70026579號函及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辦理。
二、旨案商借教師之相關資訊,說明如下:
(一)教師資格:
1、公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小型規模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2、應具有3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
3、對教育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4、須熟悉office電腦軟體之操作。
(二)商借期限:107學年之商借期限自107年8月1日起至108年7月31日止。
(三)服務地點:教育部國教署臺北辦公室(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48-1號)。
(四)辦理業務:以國民中小學行政規劃及資源、課程及教學、學前教育推動相關業務為範疇。
(五)其餘事項依前揭作業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倘貴校所屬教師有意願商借至教育部國教署辦理相關業務,請貴校擇優推薦,並請教師於107年4月7日(星期六)前將履歷表以電子檔寄至e-j172@mail.k12ea.gov.tw,教育部國教署將個別通知面試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