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各級政府機關(構)學校人員出差、辦理各類會議、活動、校外教學等,應入住合法旅宿一案,請查照辦理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交通部110年10月6日交路(一)字第11082003892號函辦
理。
二、全臺合法旅宿相關資訊,可至交通部觀光局建置之「臺灣
旅宿網」網站(https://taiwanstay.net.tw/)查詢。
正本:總統府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
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含行政院秘書長、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國家運輸安全
調查委員會)、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各直轄市議會、各縣市議會
副本:審計部
檔 號:
保存年限:
1100377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