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ider image 697
  • slider image 687
  • slider image 649
  • slider image 663
  • slider image 584
  • slider image 586
  • slider image 587
  • slider image 588
  • slider image 590
  • slider image 619
  • slider image 629
:::
公告 謝腕玲 - 榮譽榜 | 2023-09-26 | 點閱數: 154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120383780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教育部及銓敘部書函各1分(共2個電子檔) (376470000A_1120383780_ATTACH1.pdf、376470000A_1120383780_ATTACH2.PDF)

 

主旨: 函轉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第15任總統、副總統選舉事項,各 機關(構)學校人員應嚴守教育及行政中立相關事宜, 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12年9月22日臺教人(一)字第1120093448號書函及銓敘部112年9月20日部法二字第1125615931號書函辦理。
二、 旨揭選舉公告業於本(112)年9月12日發布,並將於本年11月20日至24日受理第16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1屆立法委員候選人登記之申請,113年1月13日辦理上開人員選舉投票作業。各機關(構)學校人員於選舉期間,應確依教育基本法及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以下簡稱中立法)相關規定嚴守教育及行政中立。復依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及第20條規定,公務員應謹慎勤勉,且非因職務之需要,不得動用行政資源。又依中立法相關規定,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政黨或公職候選人,利用職權或動用行政資源從事相關政治活動或行為,亦不得要求他人對於公職人員之選舉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
三、 另依教育基本法第6條規定:「教育應本中立原則。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團體或活動。」請學校利用各種集會及相關教學機會,向教職員工生宣導民主法治及淨化選舉風氣之理念,並不得從事有違教育中立及影響校園學習環境安寧之活動。
四、 基上,為確保依法行政、執行公正及政治中立,公務人員於公職人員選舉辦理期間,除不得違反中立法之規範外,亦不得「動用行政資源」、「利用職務關係」、「影響公務執行」或「使用職銜名器」支持或反對特定政黨、公職候選人;又依中立法第14條第1項規定,長官(含政務人員及民選首長)不得要求公務人員從事中立法禁止之行為,以維政府機關行政中立之公正形象。

 

正本: 本縣各縣立高中、本縣各國民中學、本縣各國民小學
副本: 本府教育處
網友個人意見,不代表本站立場,對於發言內容,由發表者自負責任。
發表者
樹狀展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