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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管理員 - 衛生組 | 2016-05-06 | 點閱數: 509
一、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規定,使用中之機車應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檢驗不符合第34條排放標準之車輛,應於1個月內修復並申請複驗,另出廠滿5年以上之機車,每年應於行車執照之原發照月份前後1個月內檢驗期限,實施排氣定期檢驗1次。如逾期未依規定實施定期檢測者,依法可處機車所有人新臺幣2,000元罰鍰,另經定期檢驗不符合排放標準,未於1個月內修復並複驗合格者,處新臺幣1,500元罰鍰。未實施定期檢驗或複驗仍不合格者,得禁止其換發行車執照。
二、為提升本縣空氣品質及落實機車定期檢驗制度,本局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相關規定加強執行機車不定期檢驗或檢查等稽查管制作業,如有規避、妨礙或拒絕依第43條第1項之檢查、鑑定或命令者,處機車使用人或所有人新臺幣5,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鑑定。
三、另如有車齡10年以上之機車,且符合5年內無使用道路違規、投保汽車責任強制險、排氣檢驗紀錄等資格者,請儘速至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切結報廢登記,即可終結繳交稅費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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