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8月30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20112653號函辦理。
二、 本修正案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7677號(另見總統府網站https://www.president.gov.tw公報系統)。
三、 旨揭性平法修法重點,教育部業於性別平等教育全球資訊網(https://www.gender.edu.tw/web/index.php/home)提供相關宣導單張及相關簡報,請於宣導時善加利用。
四、 另依性平法第46條規定:「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已受理之校園性別事件尚未終結者,及修正施行前已發生而於修正施行後受理者,均依修正施行後之規定終結之。但已進行之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爰有關校園性別事件請依上開規定,除性平法第48條除書規定之條文自113年3月8日施行外,應依修正施行條文之規定辦理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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