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重申有關本縣各級學校師請假事宜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茲有學生家長反映學校教師未確實依規定請假,影響學生受教之權益,請各校依相關法規、教育部及本府歷次函文規定,本權責卓處。
二、查教師請假規則第13條第1項:「教師請假、公假或休假,應填具假單,經學校核准後,始得離開。但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由其同事或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同規則第15條:「教師未依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請假而擅離職守或假期已滿仍未銷假,或請假有虛偽情事者,均以曠職論;無故缺課者,以曠課論。曠職或曠課者,應扣除其曠職或曠課日數之薪給。」
三、另教師擬申請於學期中出國,依「彰化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出國案件處理要點」第8點規定略以,學校教師(含教師兼行政人員)非因公出國部分,應依教師請假規則辦理,出國前需向學校報備(教師兼行政人員需經簽核或於假單上註明前往國家及出國原因);專任職員非因公出國部分授權由學校校長處理。但出國前仍需簽核(或於假單上註明前往國家及出國原因)。
四、再查教師法第17條規定: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積極維護學生受教權益之義務。
五、綜上,教師請假係由學校校長視當事人所提事由裁量判斷,並兼顧教學及校務發展,本其權責依請假規則規定覈實認定給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