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決定全國
公私立高級中等(含)以下學校延後開學4日,有關防疫
照顧假之申請對象與期間一案,請查照並配合辦理。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0年2月8日總處培字第
1100012245號函辦理。
二、基於防疫需要,各級機關(構)人員於110年2月18日至21
日間,如需照顧12歲以下學童,或有就讀高級中等學校
(含高中、高職、五專一、二、三年級)、國民中學持有
身心障礙證明子女之照顧需求,除得依現行各類人員所適
用之請假規定以事假(家庭照顧假)、休假或加班補休辦
理外,家長其中1人亦得選擇申請防疫照顧假。
三、防疫照顧假乃為防疫應變緊急處置之特別措施,各機關不
得拒絕,且不得影響考績或為其他不利處分;防疫照顧假
期間不予支薪。
四、檢附上開總處函及疫情指揮中心函影本各1份。
正本:本府各處、本府所屬各機關、本縣各國民中學、本縣各國民小學、本縣各鄉鎮市
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
副本:本府人事處考訓科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主管處長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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