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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謝腕玲 - 人事室公告 | 2023-12-14 | 點閱數: 153
彰化縣政府 函

 

  地址:50001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承辦人:科員 陳麗絹
電話:04-7531435
電子信箱:a100120@email.chcg.gov.tw

 

受文者:彰化縣立北斗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發文字號: 府人考字第1120481595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行政院函文影本及旨揭處理原則、逐點說明(共3個電子檔) (376470000A_1120481595_ATTACH1.pdf、376470000A_1120481595_ATTACH2.pdf、376470000A_1120481595_ATTACH3.pdf)

 

主旨: 轉知「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處理原則」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112年11月29日院授人培字第1123030864號函辦理。
二、 行政院為防止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將證照租借他人使用,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處理原則」,並自即日生效;同日停止適用「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實施計畫」。
三、 依處理原則第2條規定略以,公務員持有專業證照者,應遵守公務員服務法相關法令規定,不得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將證照租借他人使用;第3條規定機關應製作告知書(參考範例如附件),告知所屬公務員應遵守公務員服務法等相關法令規定(應請公務員簽章,以示其已知悉相關規定)
四、 各機關應適時運用多元管道,例如於公開場合、訓練課程、機關內部網站或電子郵件公告等方式,宣導有關法令規定,以強化公務員正確守法觀念。
五、 檢附行政院函文影本及旨揭處理原則、逐點說明各1份。

 

正本: 本府各處、本府所屬各機關、本縣各縣立高中、本縣各國民中學、本縣各國民小學、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
副本: 本府人事處考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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