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有關本府所屬各級學校教育人員114年退休意願調查作業,請於本(113)年5月29日(星期三)前至「RTCMPT:公教人員退休撫卹試算系統」進行報送,並寄送退休意願調查表(免備文),請查照。 |
一、 |
為編列114年度教育人員退休經費預算,請各校詳閱退休意願調查作業注意事項及操作手冊,依限至ECPA「RTCMPT:公教人員退休撫卹試算系統/退休意願調查」完成退休意願調查報送作業,並填列退休意願調查表,經人事主管及校長核章後,將核章掃描檔寄至本府人事處給與科備用信箱(chcg1441@gmail.com),郵件主旨為「114年教育人員退休意願調查-學校名稱」,俾勾稽試算系統報送資料;學校內無登記退休者,無須報送。 |
(一) |
本案調查對象為預計於114年申請自願(含屆齡)退休之教育人員,申請人須符合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18條及第20條等規定所定退休資格條件。 |
1、 |
適用指標數(可採計退休年資與實際年齡合計數):指標數為「83」且至少需「年滿50歲」。 |
2、 |
未適用指標數:任職滿15年,依退撫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辦理退休者,需年滿58歲。 |
(三) |
請各校人事單位詳實審核登記退休人員是否符合退休資格後,協助其查填「教育人員申請退休登記暨年資檢核表」,並由人事單位自行留存,避免後續爭議。 |
三、 |
鑒於每年度內屢有未登記退休人員申請退休,或已登記退休人員於本府經費編列後復撤銷或變更退休申請,為有效管理本府退休經費預算分配,爰請各校確依下列事項配合辦理,並廣為宣導: |
(一) |
各校於辦理退休意願調查時,應確實向具有退休資格人員敘明相關權益,並請登記退休之人員審慎擇定退休日期及支領退休金種類。 |
(二) |
各校應確實清查管控當年度屆齡退休人員,請務必主動告知當事人,並列入當年登記退休名冊,以維護其權益。 |
(三) |
為控管本府退休經費預算分配,未及登記114年退休有案者,如因本人重大傷病或照顧年邁家屬等特殊原因而欲申請退休,請檢附敘明特殊原因之簽案及佐證資料,另案函報本府同意。各校人事單位應確實遵循前開規定事項辦理,並應妥適向具有退休資格之人員加強宣導, 避免影響退休人員權益。 |
四、 |
本退休意願調查僅為退休經費預算編列之參考,實際退休生效日、年資及相關給與仍需以退休案件審定結果為準。 |
五、 |
檢附操作手冊、退休意願調查表及教育人員申請退休登記暨年資檢核表及退撫種籽教師人員名冊各1份。 |
正本: |
本縣各縣立高中、本縣各國民中學、本縣各國民小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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