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4月8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00041075號書函辦理。
二、本案係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踐行法規草案預告程序,以廣泛周知各界對於草案內容惠予提供該署相關意見或修正建議。
三、旨揭公告於109年10月30日公告施行,將笑氣(一氧化二氮)列為首度列管關注化學物質,本次為第一次修正。鑑於109年黎巴嫩首都貝魯特港口貯存硝酸銨引起爆炸事件震驚全球,硝酸銨不僅為爆裂物先驅化學物質,亦為製造一氧化二氮(笑氣)之原料。另氟化氫(氫氟酸)具腐蝕性、刺激性等物理及健康危害特性,近年國內曾造成多起人員傷亡事r件,爰本次修正增列硝酸銨及氟化氫為關注化學物質及指定公告為具有危害性之關注化學物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