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勞動部函以,為建構友善生養環境,於法定產檢假修正為7日前,就所僱用之懷孕勞工宜給予第6日、第7日有薪產檢假,請查照並協助轉知所屬相關單位。 說明: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0年6月28日總處培字第1100024976號書函轉勞動部110年6月21日勞動條4字第1100130524號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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