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轉知有關重申性別工作平等法性騷擾防治之相關規定,請查照。 |
一、 |
依據本府111年12月7日府人考字第1110470115號函辦理。 |
二、 |
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本法於公務 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亦適用之。但第三十三條、 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之規定,不在 此限。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之申訴、救濟及處 理程序,依各該人事法令之規定。」。另參勞動部改制前行 政院勞工委員會92年4月29日勞動3字第0920024233號令, 前開所定公務人員、教育人員之定義範圍,分別以「公務 人員保障法」、「教師法」所訂適用或準用範圍為界定之 依據。爰性別工作平等法適用於所有受僱者,惟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申訴、救濟及處理程序,依各該人事法令之規定辦理。 |
三、 |
再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規定,雇主有防治職場性騷擾 行為發生之責任,且於知悉受僱者或求職者於職場中遭受 性騷擾時,應即時啟動其糾正及補救機制。勞動部業訂有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及 各類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範本,雇主 處理職場性騷擾案件時當可遵循。 |
四、 |
前開所謂糾正及補救,旨在課雇主應採取適當之預防、糾 正、懲戒及處理措施之責任,包括雇主知悉性騷擾行為發 生時,不論性騷擾事實之有無,主動介入調查以確認事件 之始末,及調查完成後設身處地被性騷擾者之感受,採取 具體有效之措施,如認當事人有輔導或醫療之必要時,得 引介專業輔導或醫療機構,給予完善之保障,使被性騷擾 者免處於受性騷擾疑慮之工作環境中。又,雇主應採取、 考核及監督,確保懲戒或處理措施有效執行,避免相同事 件或報復情事之發生。 |
五、 |
另雇主在處理職場性騷擾相關事件時,應尊重被性騷擾者 之意願;處理申訴時,以不公開方式為之,且調查過程應 保護當事人之隱私權及人格法益。此外,雇主應實施防治 職場性騷擾之教育訓練,宣示事業單位禁止任何性騷擾發 生,並提供事業單位處理性騷擾申訴之管道,以建立受僱 者面臨職場性騷擾時應對之基本知能。 |
正本: |
本縣各國民小學、本縣各國民中學、本縣各縣立高中 |
網友個人意見,不代表本站立場,對於發言內容,由發表者自負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