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彰化縣立各級學校教師出勤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並追溯自112年1月1日生效
配合行政院「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及行政院一百十二年二月 六日院授人培字第一一二三○二四三○九號函規定,將本注意事 項各項補休期限由一年延長為二年,並追溯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 日生效。另明定遷調人員如為年資銜接者,得於原補休期限內攜 至新任職學校續行補休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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