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主旨:公告受理113年度後備軍人緩召三款、逐召四款申請。
貳、依據
一、兵役法第41條及兵役法施行法第七章有關緩召條款
二、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三、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五章
四、召集規則
五、後備軍人及補充兵緩召逐次與儘後召集處理規定
參、公告事項
一、申請對象
(一)緩召三款(兵役法第41條第1項第3款)
年滿23歲具後備軍人(含補充兵、不含國民兵及替代役)未達除役年齡之國民中小學教師(含兼主任、組長),其每週授課時數至少2節(含)以上,擔任一般教師以在本校任教為準,校外兼課不予計算。擔任「特殊教師」若在校外任課2節(含)以上者;或已逾新發生原因1個月內應辦理而未辦理緩召者。
(二)逐召四款(兵役法施行法第29條第1項第4款)
現職國民中小學校長。
受理申請:民國112年4月1日至4月30日止。
二、應附證件:(請附正本驗畢發還)
(一)初次申請及新發生:國民身分證、退伍令、畢業證書、聘書、授課時數表 及合格教師證書影本(如非師院校畢業者,另繳交任教國民中小學校【實習年資得併計】合計滿一年證明)。
(二)緩召延長時效,上年度核准緩召有案(截止年至民國111年者):聘書、前次核准處理名冊影本(逕送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
三、有效期限
核准有案人員,有效期限至聘期屆滿之年12月31日為止,無聘期限制者核准期限以3年為限。
四、處理時限
(一)公告:民國112年3月16日至4月15日。
(二)宣傳:民國112年3月16日至4月30日。
(三)受理申請:民國112年4月1日至10月31日止。
五、受理單位:本校人事室。
附註:
一、前經核准緩逐召有案有效期限至民國112年12月31日止者,若尚符條件應於規定期限內(10月底)申請延長時效,逾期未申辦者,將自動於113年1月1日起註銷;逾年度申請期限以後,除新發生原因申請案件外,餘均不得補辦。
二、戶籍地有更動者請務必通知人事室。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