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
教育部及銓敘部書函各1分(共2個電子檔) (376470000A_1120387654_ATTACH1.pdf、376470000A_1120387654_ATTACH2.PDF) |
主旨: |
函轉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第16任總統、副總統選舉事項,各機關(構)學校人員應嚴守教育及行政中立相關事宜,請查照轉知。 |
一、 |
依據教育部112年9月22日臺教人(一)字第1120093448號書函及銓敘部112年9月20日部法二字第1125615931號書函辦理。 |
二、 |
旨揭選舉公告業於本(112)年9月12日發布,並將於本年11月20日至24日受理第16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1屆立法委員候選人登記之申請,113年1月13日辦理上開人員選舉投票作業。各機關(構)學校人員於選舉期間,應確依教育基本法及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以下簡稱中立法)相關規定嚴守教育及行政中立。復依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及第20條規定,公務員應謹慎勤勉,且非因職務之需要,不得動用行政資源。又依中立法相關規定,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政黨或公職候選人,利用職權或動用行政資源從事相關政治活動或行為,亦不得要求他人對於公職人員之選 舉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 |
三、 |
另依教育基本法第6條規定:「教育應本中立原則。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團體或活動。」請學校利用各種集會及相關教學機會,向教職員工生宣導民主法治及淨化選舉風氣之理念,並不得從事有違教育中立及影響校園學習環境安寧之活動。 |
四、 |
基上,為確保依法行政、執行公正及政治中立,公務人員於公職人員選舉辦理期間,除不得違反中立法之規範外,亦不得「動用行政資源」、「利用職務關係」、「影響公務執行」或「使用職銜名器」支持或反對特定政黨、公職候選人;又依中立法第14條第1項規定,長官(含政務人員及民選首長)不得要求公務人員從事中立法禁止之行為,以維政府機關行政中立之公正形象。 |
正本: |
本縣各縣立高中、本縣各國民中學、本縣各國民小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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