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習扶助作業注意事項(以下簡稱作業注意事項)辦理。 |
二、 |
依據作業注意事項第6條第1款有關教學人員資格規定:「一般班級教學人員資格:1、具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合格教師證書者,應接受八小時學習扶助師資研習課程。2、未取得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合格教師證書者,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且應接受十八小時學習扶助師資研習課程…」,透過研習讓參與學習扶助方案之授課老師瞭解計畫緣由、授課性質與執行成效及實施歷程之注意事項,特辦理旨揭研習。 |
三、 |
旨案於112年11月17日(星期五)至112年11月19日(星期日),共計 3 日,假本縣埤頭國中辦理。 |
四、 |
參加人員為有意擔任學習扶助方案之國中非現職教師(無 教師證者),包括大學二年級以上(包括研究所)在學學 生及大專以上相關科系畢業之社會人士等。 |
五、 |
旨案於112年11月1日(星期三)上午8時開放報名,112年11月5日(星期日)截止,報名網址及注意事項詳見計畫。 |
六、 |
研習第一天大學生請攜帶學生證正本,其餘人士請攜帶大學(或專科)畢業證書正本,證明文件驗畢當天立即歸還。 |
八、 |
研習人員需全程參與18小時之課程,每一課程遲到逾15分鐘以上者,視同未出席該課程。全程參與者本府同意核給研習時數18小時,並頒發研習證明。 |
九、 |
倘有疑問,逕洽聯絡人或學習扶助資源中心夏小姐,電話:87341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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