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文者:彰化縣立北斗國民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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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力字第1130184804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銓敘部原函及令影本各1份(共2個電子檔) (376470000A_1130184804_ATTACH1.pdf、376470000A_1130184804_ATTACH2.pdf) |
主旨: | 有關公務員兼任未經登記或立案之非營利團體職務應如何適用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規定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3年5月13日部法一字第11357037032號函辦理。 |
二、 | 請各機關學校依前開銓敘部函說明二有關「貴屬公務員現兼任未經登記或立案之非營利團體職務,屬應經權責機關(構)同意或備查者,請於文到後3個月內依服務法相關規定辦理」一節確實檢核辦理,併附銓敘部原函及令影本各1份。 |
正本: | 本府所屬各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本縣各縣立高中、本縣各國民中學、本縣各國民小學、本府各處(本府人事處除外) |
副本: | 本府人事處 |